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1版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1版)
一、基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1版)》(以下简称“计算细则”)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装配式木结构等民用建筑装配率计算(工业建筑可参照执行)。
(二)一般规定
1.装配率是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是我市评价装配式建筑的唯一定量指标。
2.装配率计算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计算;
(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计算单元;
(4)单体建筑各结构单元存在不同结构体系(类型)时,可按单一结构体系(类型)计算出各结构单元的装配率,再根据各结构单元地上建筑面积加权平均。其中,各结构单元应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各评价项的最低分值要求。
3.单体建筑装配率计算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存在多个室外地坪标高的,取标高较低的室外地坪以上部分,单体建筑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取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标高以上部分,单体建筑无地下室的,取室外地坪以上部分,山地建筑结构取吊脚结构首层以上部分,掉层结构取上接地层以上部分;
(2)屋面层及其以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设备间等辅助房间可不列入计算范围;
(3)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主体结构计算范围可相应扣除《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第5.1.7条,《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第6.1.8、6.1.9、8.1.4条规定宜现浇的部位。
4.当采用未包含在《计算细则》规定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时,可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指标要求、计算方式和计算分值。
(三)满足下列要求时方可评价为装配式建筑
1.主体结构部分的计算分值不低于20分;
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计算分值不低于10分;
3.采用全装修(5层及5层以下的居住建筑除外);
4.装配率不低于50%。
二、装配率计算
1.装配率应根据表1中计算分值按下式计算,其中Q1~Q5按表1取值:
式中:P──装配率;
Q1──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
Q2──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
Q3──装修和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
Q4──信息化应用指标实际得分值;
Q5──计算项目中缺少的计算项分值总和。
表1 装配式建筑计分表
项目 | 指标要求 | 计算分值 | 最低分值 | |||
主体结构(45分) |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竖向构件采用预制构件 | 15%≤比例≤75% | 10~25 | 20 | ||
楼板、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水平构件采用预制构件 | 70%≤比例≤80% | 5~10 | ||||
采用预制梁 | 30%≤比例≤50% | 3~5 | ||||
系统采用高精度模板施工工艺 | 70%≤比例≤100% | 5~10 | ||||
预制构件采用标准化构件 | 70%≤比例≤90% | 2~4 | ||||
采用成型钢筋加工配送一体化 | 比例≥80% | 1 | ||||
围护墙和内隔墙(20 分) |
非承重围护墙(五选一) | 采用具有自保温功能的薄砌工艺墙体 | 比例=100% | 3 | 10 | |
采用高精度模板施工工艺的全现浇外墙 | 比例=100% | 4 | ||||
采用预制围护墙 | 比例≥50% | 5 | ||||
预制围护墙与保温、隔热 一体化 | 比例≥50% | 7 | ||||
预制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 | 比例≥50% | 10 | ||||
内隔墙(三选一) | 采用预制内隔墙 | 比例≥50% | 3 | |||
预制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 | 50%≤比例≤80% | 5~7 | ||||
预制内隔墙与管线、装修 一体化 | 50%≤比例≤80% | 7~10 | ||||
装修和设备管线(30 分) | 全装修(三选一) | 居住 建筑 | 全装修 | ─ | 6 | 6 |
公共 建筑 | 全装修 | ─ | 6 | 3 | ||
仅公区和确定使用功能的区域装修 | 3 | |||||
干式工法楼地面(三选一) | 采用架空、干铺或薄贴工艺 | 比例≥70% | 2 | ─ | ||
采用模块化保温隔声功能部品 | 模块化保温隔声功能部品在楼地面保温区域100%应用,且饰面层采用架空、干铺或薄贴工艺比例≥70% | 3 | ||||
采用具备供暖(制冷)功能的模块化保温隔声部品 | 6 | |||||
集成厨房 | 70%≤比例≤90% | 3~6 | ||||
集成卫生间 | 70%≤比例≤90% | 3~6 | ||||
管线分离 | 50%≤比例≤70% | 4~6 | ||||
信息化应用(5分) | BIM数据在设计、生产、施工中的有效传递 | 1 | ─ | |||
采用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实现现场管理人员身份的数字化 | 1 | |||||
实现施工作业行为和管理行为数字化 | 2 | |||||
实时生成数字化档案 | 1 |
注:(1)表中区间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
(2)表中除非承重围护墙、内隔墙、全装修、干式工法楼地面等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装配式建筑技术计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在符合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叠加计分。
(3)对于项目缺少或设计阶段未明确的建筑功能,该计算项分值计入装配率计算公式的Q5中,扣除后仍需满足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最低分值要求,且装配率不应低于50%。如未设置厨房的公共建筑,可扣除集成厨房相应的计算分值;如5层及5层以下的居住建筑未采用全装修,装配率计算时分母可扣除全装修、干式工法楼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各项相应的计算分值;公共建筑仅公区和确定使用功能的区域装修,装配率计算时分母可扣除干式工法楼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各项相应的计算分值。
(4)系统采用高精度模板施工工艺:采用铝合金模板、大钢模板等可达到免抹灰效果且水平构件和竖向构件成型平整度偏差不大于4mm/2m的施工工艺。
(5)标准化设计:预制构件采用标准化构件数量占预制构件总数量的比例(包括梁、楼板、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水平构件以及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竖向构件),其中标准化构件指外形尺寸相同(不考虑预留、预埋、孔洞等因素)且数量不少于50件的预制构件。
(6)采用成型钢筋加工配送一体化:在非施工现场的固定场所,采用成套自动化钢筋加工设备和信息化生产管理系统,实现工厂化生产,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形状、尺寸和要求将钢筋加工成工程所需的钢筋制品,并配送到施工现场的应用模式。
(7)预制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预制围护墙与保温、隔热一体化):围护墙通过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围护墙与保温、隔热)的一体化集成,满足围护、保温、隔热、装饰(围护、保温、隔热)要求。预制围护墙与保温、隔热一体化主要包括满足自保温功能的预制墙板、现场组装骨架外墙、建筑幕墙等,预制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是指在上述基础上集成清水饰面、涂料饰面、瓷砖反打等。
(8)预制内隔墙:采用干式工法安装的非承重内隔墙,主要包括轻质条板隔墙、轻钢龙骨隔墙、组合玻璃隔断等;预制内隔墙计算时可不扣除含门、窗、预留洞口等墙体的长度,预制内隔墙底部、顶部不应采用湿作业砌筑墙体。
(9)预制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预制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设计阶段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在管线综合设计的基础上,实现预制内隔墙与管线的集成(以及与装修的一体化),特点是不需要在预制内隔墙安装后开槽(以及湿作业装修)。
(10)集成厨房:地面、顶面、墙面、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集成设计、工厂生产,在现场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当橱柜、设备等安装到位,且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的比例大于70%时,应认定为集成厨房。
(11)集成卫生间:地面、顶面、墙面、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集成设计、工厂生产,在现场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当洁具设备等安装到位,且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的比例大于70%时,应认定为集成卫生间。
(12)干式工法楼地面
a.采用架空、干铺或薄贴工艺:楼地面基层一次成型,施工精度达到免湿作业找平要求,将工厂生产的楼地面饰面材料采用架空、干铺或薄贴等工艺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例如架空地板、木地板或薄贴地砖等(薄贴工艺采用瓷砖粘结剂进行铺贴,厚度在5~10mm以内);
b. 采用模块化保温隔声部品或具备供暖(制冷)功能的模块化保温隔声部品:将工厂生产的具备保温隔声功能的模块化产品或具备保温隔声、供暖(或制冷)功能一体化的模块化产品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模块化产品下部的现浇找平、结合层可不采用干式工法,但上部产品安装必须采用干式工法,若其上部采用湿作业找平,则该地面不认定为干式工法楼地面。
(13)信息化应用
a.BIM数据在设计、施工、生产中的有效传递:项目参建各方基于同一数据模型进行数据共享,实现BIM数据在设计、生产、施工全过程的有效传递;
b.采用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实现现场管理人员身份的数字化:在项目全过程采用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实现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身份数字化,保证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
c.实现施工作业行为和管理行为数字化:对装配式建筑的关键节点、关键工序采用数字化手段进行质量管控和行为记录,并实时上传数据,保证线上线下数据的一致性;
d.实时生成数字化档案:基于施工作业行为和项目管理行为数据,实时形成数字化档案,并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工程质量的可追溯性,数字化档案需同时满足我市城建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2.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构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1)采用混凝土预制构件(含叠合构件)时,按下式计算:
q1a=V1a/V×100%
式中:q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叠合)构件的应用比例;
V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混凝土构件体积之和(含叠合部分现浇混凝土体积),当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时,符合本细则装配率计算第3条规定的预制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也可计入计算;
V──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
(2)当采用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时,钢管混凝土柱、外包钢板组合剪力墙可按竖向预制构件进行应用比例计算。
3.当符合下列规定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计算。
(1)预制剪力墙板之间宽度不大于600mm的竖向现浇段(图1)和高度不大于300mm的水平后浇带混凝土体积;
(2)预制框架柱和框架梁之间柱梁节点区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3)预制柱间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较小尺寸(截面较小尺寸小于800mm时,取800mm)的连接区后浇混凝土体积;
(4)预制墙板两端的端柱或边长不大于600mm的暗柱。
4.楼板、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水平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1b=A1b/A×100%
式中:q1b──楼板、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水平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A1b──各楼层中预制楼板、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包括梁、楼板、柱、剪力墙之间重叠的面积);
A──地上建筑面积。
以下楼层或部位当采用现浇楼盖时可在地上建筑面积A中扣除相应的结构投影面积:
(1)结构转换层及其相邻楼层;
(2)屋面层及其以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设备间等辅助房间。
5.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包括:
(1)预制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坡屋面采用预制时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预制构件间宽度不大于400mm的后浇混凝土带水平投影面积。
6.预制梁构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1c=L1c/L1×100%
式中:q1c──预制梁构件的应用比例;
L1c──各楼层中预制梁构件净跨的中心线长度之和;
L1──各楼层梁净跨的中心线长度之和。
7.系统采用高精度模板施工工艺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1d=A1d/Am×100%
式中:q1d──柱、承重墙、延性墙板、梁等主体结构中高精度模板施工工艺的应用比例;
A1d──柱、承重墙、延性墙板、梁等主体结构采用高精度模板施工工艺的模板展开面积之和;
Am──柱、承重墙、延性墙板、梁等主体结构混凝土模板展开面积之和。
8.采用标准化构件(如梁、楼板、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水平构件以及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竖向构件)的应用比例按下式计算:
q1e=N1e/N×100%
式中:q1e──标准化预制构件的应用比例;
N1e──标准化预制构件总数量;
N──各类预制构件的总数量。
9.采用成型钢筋加工配送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1f=M1f/M×100%
式中:q1f──采用成型钢筋加工配送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M1f──各楼层施工现场现浇混凝土采用成型钢筋加工配送一体化的钢筋重量之和(不含预制构件内的钢筋);
M──各楼层施工现场现浇混凝土钢筋的总重量(不含预制构件内的钢筋)。
10.非承重围护墙中采用预制围护墙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2a=L2a/Lw1×100%
式中:q2a──非承重围护墙中采用预制围护墙的应用比例;
L2a──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采用预制围护墙的中心线长度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含门、窗及预留洞口等墙体的长度;
Lw1──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心线长度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含门、窗及预留洞口等墙体的长度。
11.预制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1)当采用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时,按下式计算:
q2b=L2b/Lw1×100%
式中:q2b──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L2b──各楼层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预制围护墙中心线长度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含门、窗及预留洞口等墙体的长度;
(2)当采用保温、隔热一体化时,按下式计算:
q2c=L2c/Lw1×100%
式中:q2c──预制围护墙与保温、隔热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L2c──各楼层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的预制围护墙中心线长度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含门、窗及预留洞口等墙体的长度;
12.采用预制内隔墙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2d=L2d/Ln2×100%
式中:q2d──采用预制内隔墙的应用比例;
L2d──各楼层预制内隔墙中心线长度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含门、窗及预留洞口等墙体的长度;
Ln2──各楼层内隔墙中心线长度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含门、窗及预留洞口等墙体的长度。
13.内隔墙采用预制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1)当采用预制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时:
q2e=L2e/Ln2×100%
式中:q2e──采用预制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L2e──各楼层内隔墙采用预制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的中心线长度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含门、窗及预留洞口等墙体的长度。
(2)当采用预制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时:
q2f=L2f/Ln2×100%
式中:q2f──采用预制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L2f──各楼层内隔墙采用预制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的中心线长度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含门、窗及预留洞口等墙体的长度。
(3)当预制内隔墙设计无管线,未采用装修一体化,可视作预制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当预制内隔墙设计无管线,但与装修一体化,也可视作预制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
14.采用架空、干铺或薄贴工艺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3a=A3a/AL×100%
式中:q3a──楼地面采用架空、干铺或薄贴工艺的应用比例;
A3a──各楼层采用架空、干铺或薄贴工艺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L──地上建筑面积(可扣除厨房、卫生间的楼地面面积)。
15.集成厨房的橱柜和厨房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3b=A3b/Ak×100%
式中:q3b──集成厨房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3b──各楼层厨房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的面积之和;
Ak──各楼层厨房的墙面、顶面和地面的总面积。
16.集成卫生间的洁具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3c=A3c/Ab×100%
式中:q3c──集成卫生间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3c──各楼层卫生间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的面积之和;
Ab──各楼层卫生间墙面、顶面和地面的总面积。
17.管线分离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3d=L3d/L×100%
式中:q3d──管线分离比例;
L3d──各楼层管线分离的长度,包括裸露于室内空间、管道井以及敷设在地面架空层(不包含楼面供暖或制冷功能模块中的供暖或制冷管线)、非承重墙体空腔和吊顶内的电气、给水、排水、供暖、空调和通风管线长度之和。埋置在主体结构内部、砌体结构内部(不含横穿以及非承重墙体空腔内)或敷设在湿作业地面垫层内的管线应认定为管线未分离。
L──各楼层电气、给水、排水、供暖、空调和通风管线的总长度(不包含楼面供暖或制冷功能模块中的供暖或制冷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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